【中心】墨子的法学思想
摘要墨子是先秦时代伟大的思想家,创立了以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节用节葬非命非乐为核心的墨家学说。后世学者一般将墨子的这十大主张称为墨学十论。墨学十论是墨子针对当时社会发展出现的社会矛盾提出的救世方法,同时也是构建天下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的理想。其尚贤尚同学说已经具备了似于现代家组建的基本方式,其要求政府执政者忠信于民的政治伦理也和现代政治伦理相耦合,同时,墨子的思想包含着深刻的法治思想,有待发掘。本文即对墨子法治思想的理解。
关键词墨子法学法治构建
先秦时代,墨子所面对的是一个之与之相攻,家之与家之相篡,人之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此则天下之害也的社会秩序失常的天下乱世。民众饱受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的威胁,承受着家发政,夺民之用,废民之利而导致的居处之不安,食饭之不时,饥饱之不节,百姓之道疾病而死者,不可胜数。丧师多不可胜数,丧师尽不可胜计的危害。因此,墨子不仅苦行救世,同时亦宣传其学说,上说王公大人,下说匹夫徒步,以期人们能够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墨子所构建的社会的基本特征是1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2天下兼相爱,与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3为政于家者,情欲誉之审,赏罚之当,刑政之不过失。4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而劝之为善,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阻。若此,则乱者可使治,而危者可使安矣。5刑政治,万民和,家富,财用足,百姓皆得暖衣饱食,便宁无忧。由此可见,在墨子看,构建理想的社会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劝善劝爱,使人们能从自己的内心以善爱待人;一是组建家为政,通过刑政赏罚的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能够使社会个体的天资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对个体权益能够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文明社会其显著的特征即社会规则的建立以及对规则遵守,此即法治文明。
墨子将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归结为不相爱和无正长,因此,墨子一方面劝善劝爱,使人们认识到,消除乱世的方法应当首先从个人做起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保持与他人良好的关系,以此能够兼相爱,交相利,从而互相成就,形成一个天下兼相爱,与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兼相爱虽然并非不可企及,但是仍然会给人以实行起不可能的感觉情感往往带有主观性,一个人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去爱其它人?实际上这种疑惑大可不必,爱人如己是主观的主动的积极的对兼爱的践行,并非像挈太山越河济而不能,而做到与人为善取决于是否愿意。即便不愿意做到与人为善,仍然可以选择兼爱的另一面兼者,处大不攻,处大家不乱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是兼爱的基本形式,只不过这是兼爱的消极的体现,所以,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要自己去做,兼爱就可以做到。
另一方面,墨子倡导组建家行政,选择天下贤良圣知辩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靡分天下,设以为万诸侯君,使从事乎一同其之义,从而达到富其家,众其人民,治其刑政,定其社稷的和谐社会。家政府的组建的目的是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万民有便利乎其为政长。也就是说,在墨子看,政府的组建是为了除天下之害,兴天下之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之善。但是,这不等同于有了政府社会秩序就一定能够和谐稳定。一旦政府的执政者行政失度,反而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若立而为政乎家,为民正长,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沮暴,则是不与乡吾本言民始生未有正长之时同乎?若有正长与无正长之时同,则此非所以治民一众之道。所以墨子强调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法仪,就是有法可依,依法治的法治思想。
墨家是一个主张法治的学派,墨子的法治理念既是对古之道术的传承,也是匡扶时弊的方法,同时也是当代法治建设的基础之一。墨子的法治理念,主要集在法仪一篇,且贯穿于墨学的整个思想体系之。墨子的法治思想强调以人为本,倡导依法治,主张刑罚适当的等观刑政观等。在墨子看,法治既是对政府和执政者的权力的限制,又是政府和执政者行政的依据,同时又是提高执行能力和行政效率的方法,巧者能之,不巧者虽不能,放依以从事,犹逾己。家的建立,执政者拥有绝对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家律法往往都是法自君出,法自君出首先是人治,存在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的人。其次,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合理,属于墨子批判的恣己为政,所以墨子提出君不可以为法君不可修法的主张,这是对君权的限制,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这是墨子的法治观念对人治观念的取代。
墨子的法治观念不仅将权力关进了法律的笼子,同时对法律的制定原则也坚持民主。在墨子看,法律制定的原则有两个天理和民情。所谓天理,就是天道天志,是自然运行的法则,以磨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为四时春秋冬夏,以纪纲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长遂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列为山川溪谷,播赋百事,以临司民之善否。自然法则的根本即兼爱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认为,天志是天下之明法,以天志为法的原则就像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天之意不仅仅是义之法,也能够达成善刑政,所以应当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意不可不顺。由此可见,天之爱民也厚是墨子的天的哲学观天意即爱,爱即天理,而法的制定的原则必然要遵循爱的原则法不仁,不可为法。
所谓民情,即民若法,指的是民众普遍认同的规则,这也是民主的体现。墨子认为,只有遵循以民众的意愿为法而行政明于民之善非,才能够行政赏罚适当则必治,否则将众必乱。在墨子的三表法之,有两法都是以民为法,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废以为刑政,观其家百姓人民之利。如何是民若法呢?墨子说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私人财不论多少,都不容侵犯,一旦有人侵犯他人的利益,民众都会反对,民众反对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与被侵犯者有关系,而是众人都认同一个普遍的道理亏人而自利是不义的,这种被民众普遍认同的道理即民情,应当成为法的制定的原则。实际上这也是墨家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主张。从一定程度上说,现代文明即私有权保护文明。政府和家的根本目的与重要任就是保护民私有权不受侵害。所以为政者应当进到保护的责任。墨子为何要积极的强调私有权不可侵犯呢?因为在墨子看,人的生生活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者自然应当拥有其创造的价值。人创造的价值是维护人的生活的基本需要,墨子称之为生之本,所以对私有权的保护亦是对人的保护。脱离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所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相反,还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比如,以前我法律有一条嫖宿幼女罪,立法者认为这是对幼女的保护,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要比强奸犯更重。然而在相关的犯罪事件,这条法律倍受民众诟病,即便有人因为这条罪入刑,民众也并不满意,随后有关部门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所以墨子说,不能明民是非,即便依法进行赏罚,民众也不会认同,因此,天理人情是为立法原则。
墨子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赏誉劝善,刑罚沮暴,所以应当严格执法,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在执政过程,刑罚失度造成的损害,至少包括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和被刑罚人的冤屈,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而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的规范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水,使得刑罚适当。在墨经,有一个理念,罪犯禁也。不在禁,虽害无罪,殆姑。翻译成白话文,指的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不能从事的活动即犯罪,但是如果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便造成了伤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宁可姑息也不能滥用刑罚。这也就是通常讲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由此可见,墨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早倡导者。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社会法治文明的体现,是对人权保护的发展。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刑罚失度的另一个原因即法律适用不当或错误,相似的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在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墨子认为应当遵循法同观其同,法异观其宜的原则,因为法律不可能俱细。规范执政和刑罚,不论是无罪推定还是遵循适用原则,其本质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墨子的法治思想,墨子认为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由此可见,墨子并不反对死刑,并且将死刑看做终极的刑罚手段。吕氏春秋记载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所以禁杀伤人也,荀子认为这是百王之所同也。这种原始朴素的正义观刑罚观,从生之初就为百王和民众所认同。一个杀人者为自己所做出的事,应当承担怎样的一个责任?杀人后不再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杀人后理应承担的责任?或者通过监禁手段,使杀人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再去杀人,是否等于杀人者承担了理应承担的责任?相较于被害者说,监禁的方式是否与被害人的生命等值?作为人说,生命应当是等的,杀人者以命偿命是否才是对等的义?
有种观点认为,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然而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犯罪率降低也许只是一个假象人之常情在于有所畏惧而不敢犯罪,废死为杀人者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无论用多么残暴的手段,杀多少人,都不会受到死刑的处罚,这是保护杀人者而伤害被害人。按照废死者的逻辑,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那么,废除所有法律上规定的罪名,是否等于社会上犯罪率为零?废死后,采取的基本是长期监禁的刑罚。长期监禁和死刑,哪个更残忍呢?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不自由毋宁死,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自由的生命比起死亡说更加残忍?从这个层面说,长期监禁未必就充满了仁慈。所以墨子说同样的刑罚既可以治世安民,又可能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也,如果想要维护社会秩序,则要避免用刑不善不杀不辜,所以一旦涉及到要用刑罚,尤其是死刑时,更应当慎之又慎,这也是墨子虽然主张死刑,但更注重慎刑的法治思想。
在墨子的法治思想,法律不但应当以天理民情为本,也应当是公公正的和具有最高权威性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面前人人等,不因为社会地位高和血亲关系,就可以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此才能举公义而辟私怨。墨子说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伯鲧,帝之元子,废帝之德庸,既乃刑之于羽之郊,乃热照无有及也,帝亦不爱。则此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也。亲而不善以得其罚彰显的就是法律的公公正。无论是谁,一旦突破了法律的约束,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权威就受到了挑战,失去法律权威的社会,最终会让整个社会限于混乱,人人自危。在墨子看,这是仅次于战争对社会和民众造成的危害。所以,法的权威应当高于一切权力,法治是保障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墨子的法治思想,法不是执政者统治民众的工具,不以防民备民为目的,而是以自然法则为原则,以民众自由意志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用以维护整体社会和谐稳定的规则,以保护社会全体人员的权利为根本目的。
结语墨子认为人皆天臣,生而等;并且人先于家存在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家的建立和社会秩序应当以民众的识为基础,因为在墨子看,世界上根本不会存在一个全知全能的哲人王,用制定一套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让所有人去遵守,而是相信人们必定会在等合作,建立一套适合彼此生的法则。